近日,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发布的房环保罚字[2018]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龙禹良鑫源油品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2万元。
房环保罚字[2018]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3月9日,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龙禹良鑫源油品有限公司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在用汽油加油机的液阻、在用汽油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该单位的油气回收系统中1#汽油加油枪的高低档气液比值分别为0.8、0.8,此汽油加油枪的气液比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表三“加油枪的气液比限值1.0-1.2”的相关要求,致使油气回收系统不能正常使用,部分含油废气未经密闭回收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对北京龙禹良鑫源油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