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财经 > 财经新闻 > 正文

因虚增收入和利润 厦门中毅达和15名责任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8-04-17 17:04:28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4月12日,上海证监局连发1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和15名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原因为厦门中毅达虚增收入和利润。

  4月12日,上海证监局连发1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和15名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原因为厦门中毅达虚增收入和利润。

  行政处罚书显示,2015年7月至9月,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中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中毅达上述行为,中毅达前任董事长吴邦兴,时任代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任鸿虎,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林旭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厦门中毅达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盛燕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刘晓桥,时任董事陈亚莉、陈两武、马庆银、武舸、杨永华、赵海燕、陈国坤、武舸,时任监事秦健智、谢若锋、杨士军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吴邦兴、任鸿虎、林旭楠、盛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马庆银、秦健智、武舸、谢若锋、杨士军、杨永华、赵海燕、陈国坤、陈两武、陈亚莉、刘晓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