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发布2018年3月份北京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公示,其中, 北京安杰玛爱玛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受到处罚。
调查发现,北京安杰玛爱玛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依据相关处罚规定,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决定给予北京安杰玛爱玛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3000元。
近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发布2018年3月份北京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公示,其中, 北京安杰玛爱玛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受到处罚。
调查发现,北京安杰玛爱玛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依据相关处罚规定,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决定给予北京安杰玛爱玛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