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关于注销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公告显示,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规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决定注销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财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委派工作人员携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同时须将许可证原件交回;自下发批复之日起30日内,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须经原登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变更公司名称事宜,不得在公司名称中继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同时,在前述限期内,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办理完毕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并依法成立融资性担保业务处置组,完成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处置工作。对日前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所产生的债务,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并及时偿还有关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