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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财务资助未审议及披露 中洲控股收深交所监管函

发布时间:2018-01-24 13:13:50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近日,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洲控股)因未按规定对其向宝华置业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被深交所出具了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8号)。

  近日,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洲控股)因未按规定对其向宝华置业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被深交所出具了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8号)。

  监管函显示,2017年8月4日,中洲控股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洲地产有限公司(简称中洲地产)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参与深圳中洲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宝华置业)80%股权的公开竞价摘牌并成为宝华置业80%股权的受让方。为解除宝华置业80%股权的质押及转让方为宝华置业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以办理后续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中洲控股于2017年12月13日按持股比例向宝华置业提供14.4亿元借款,以供宝华置业偿还银行贷款并办理相关解除质押和担保的手续。中洲控股未按规定对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12月22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事项,并经2018年1月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深交所指出,中洲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第9.3条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第7.4.4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中洲控股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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