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公布了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长银)罚[2017]第14号。
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