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保监分局18日发布温保监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江永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乐清营业部(以下简称永顺代理乐清营业部)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该营业部未将浙江永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根据该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项,温州保监分局决定责令永顺代理乐清营业部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此外,永顺代理乐清营业部还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017年1-5月,永顺代理乐清营业部在代理销售太保产险乐清支公司的车险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将该公司员工郑某的直销业务挂至公司名下,涉及保费171999.18元。永顺代理乐清营业部向太保产险乐清支公司收取相关手续费38644.63元后,通过永顺代理乐清营业部个人代理人叶某以现金形式向太保产险乐清支公司员工郑某返还佣金33620.28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温州保监分局决定责令永顺代理乐清营业部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文件显示,时任永顺代理乐清营业部主要负责人胡云志,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温州保监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胡云志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合计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