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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6号)

发布时间:2018-01-13 13:21:17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蔡万都告知了作出行

  闽保监罚〔2018〕6号

  当事人:蔡万都

  身份证号:352229197501XXXXXX

  地 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城关桥南街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蔡万都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蔡万都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手续费列支不真实。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该公司部分手续费列支不真实,涉及金额100204元。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2015年3月至12月,该公司虚构部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涉及金额7849.7元。

  蔡万都作为该公司时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蔡万都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蔡万都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蔡万都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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