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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保监会处罚121万元

发布时间:2018-01-13 13:21:17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昨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则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高秉学、总经理金武等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昨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则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高秉学、总经理金武等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时任总经理金武,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险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我会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时任总经理金武,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1.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2.超时限延迟立案。2017年3月,浙商财险承保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有4笔赔案报案,公司延迟进行立案处理,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4笔赔案立案金额合计2.95亿元。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副总经理余斌,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夏爱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 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有关负责人孙大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对此,保监会做出了以下处罚,对浙商财险共计罚款121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撤销金武的任职资格,并罚款12万元。对其余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警告并罚款共计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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