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连发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1号、2号),对阳光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经查,2017年5月至8月,阳光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按照集装箱拖头承保714笔半挂牵引车的商业车辆保险业务,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的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时任阳光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杨志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吉林保监局决定对阳光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处以罚款10万元,对杨志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