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12日公布的(泰银)罚字〔2018〕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备个人结算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被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8年1月5日。
工商银行泰安分行因未按规定报备结算账户被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12日公布的(泰银)罚字〔2018〕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备个人结算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被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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