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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涉5项违规被处罚 保证保险新业务被叫停1年

发布时间:2018-01-12 11:20:03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侨兴债”风波有了最新进展。11日,保监会发布保监罚〔201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曾为“侨兴债”提供保证保险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进行处罚。

  “侨兴债”风波有了最新进展。11日,保监会发布保监罚〔201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曾为“侨兴债”提供保证保险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经查,浙商财险存在以下五大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包括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和超时限延迟立案。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

  五是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文件显示,浙商财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总计121万元;责令浙商财险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

  同时,依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对时任董事长高秉学警告并罚款总计20万元,时任总经理金武被警告并罚款总计12万元,同时撤销其任职资格,对其他7名管理人员亦各警告并罚款3万元~20万元不等。

  按照浙商财险偿付能力报告的披露,2016年6月28日,时任董事长梅晓军已被公司董事会免去董事长职务,金武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并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至2017年三季度末,金武已不在公司高管之列。来自国寿的孙大庆拟任浙商财险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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