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京发改节能处罚[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路新海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经查实,北京路新海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节能违法问题,使用的Y132S-4等共计5台电动机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规定,北京市发改委决定没收Y132S-4等共计5台电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