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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洋新材因信披违规被江西监管局罚款30万元

发布时间:2018-01-10 16:32:10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近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江西监管局对宜春金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洋新材)及其2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 1号)。决定书显示,经江西监管局查明,金洋新材存在两项违法违规

  近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江西监管局对宜春金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洋新材)及其2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 1号)。

  决定书显示,经江西监管局查明,金洋新材存在两项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依法披露股东占用公司资金。2015年8月7日,经与桂贤友商量,彭华决定,金洋新材向子公司深圳市洲际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联合)转账2000万,并于8月7日和8月10日将其中1980万分3笔支付到彭华实际控制的相关账户。该笔资金主要用于偿还桂贤友所欠债务。

  对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金洋新材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是未依法披露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情况。2015年1月,金洋新材为彭华2300万元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桂贤友为共同担保人;

  2015年1月13日,金洋新材为彭华900万元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015年7月23日,金洋新材和江西九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九方)等组成联保共同体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支行办理流动资金借款续贷,联保共同体中每个成员申请授信,由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洋新材为江西九方申请授信18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

  2015年8月11日,金洋新材和江西圣嘉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圣嘉乐)等组成联户担保向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进行流动资金借款续贷,金洋新材为江西圣嘉乐申请授信980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9月25日,金洋新材、彭华等与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金洋新材为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授信500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金洋新材未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江西监管局指出,金洋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所述情形。

  对金洋新材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彭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金洋新材未依法披露公司股东占用资金和为彭华借款2300万元提供担保的行为,时任总经理桂贤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西监管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洋新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桂贤友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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