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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告高管任职材料 民太安保险时任副总经理遭处罚

发布时间:2018-01-10 13:08:30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1月9日,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发布公告称,公司于4日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保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保监罚〔2017

  1月9日,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发布公告称,公司于4日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保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保监罚〔2017〕30 号)。

  决定书显示,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民太安聘任郭某为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期间,民太安未按规定报告郭某的任职材料。

  安徽保监局指出,民太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王红分管人事行政部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安徽保监局决定对民太安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安徽保监局决定对王红警告并罚款5000元。

  资料显示,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成立,是新三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833984),总部位于深圳,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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