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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编制虚假资料 平安财险杭州中支被浙江保监局处罚35万元

发布时间:2018-01-08 13:34:57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浙江保监局〔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杭州中支”)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

  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浙江保监局〔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杭州中支”)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经查明,平安财险杭州中支及总经理王辉、副总经理张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4-6月,平安财险杭州中支部分保单按照商业车险保单保费1-22%不等的比例,或者按照每份商业车险保单50-1500元不等的固定金额,逐单计提并向相关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费用,共涉及商业车险保单2828份,商业车险保费22,286,982.83元。相关汽车销售公司向平安财险杭州中支开具发票82份,发票金额1,190,898.27元,发票内容均为“服务费”。上述费用,平安财险杭州中支通过“营业费用-咨询费”科目列支685,798.87元,通过“营业费用-服务费”科目列支431,785.96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73,313.44元。上述费用没有实际的咨询和服务项目相对应,系平安财险杭州中支在车险手续费以外,向相关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的车险销售费用。

  王辉,平安财险杭州中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琨,平安财险杭州中支副总经理,分管车险业务,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监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杭州中支罚款人民币3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辉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对张琨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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