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保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潍坊中支)因通过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列支费用被罚38万元,同时4名相关责任人也被处罚。
文件显示,2016年5月-11月,天安人寿潍坊中支通过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列支费用。
时任天安人寿潍坊中支负责人王钢、时任天安人寿潍坊中支总经理助理孟春艺、时任天安人寿潍坊中支负责人张向阳、时任天安人寿潍坊中支银保部总监于涛兮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山东保监局决定对天安人寿潍坊中支罚款38万元,对王钢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孟春艺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张向阳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于涛兮警告并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