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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行为被罚81万元

发布时间:2018-01-08 13:11:46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近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发布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及两名责任人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近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发布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及两名责任人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经查,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2016年2月—2017年8月,该公司虚列会议费、餐费、住宿费483.92万元,实际用于业务拓展和渠道维护。公司银保总监张伟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外,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还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2016年5月-2017年3月,该公司召开的产品说明会未说明万能险“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未按高中低三档对万能险进行利益演示,使用“存钱”“利息”等不规范用语。上述产品说明会共成交保单6份,涉及保费52.71万元。公司总经理郭宗军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该公司客户信息不真实。文件显示,2016年1月—2月,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承保的11份保单中记载的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投保人本人真实电话。公司总经理郭宗军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文件指出,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给予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给予张伟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给予郭宗军警告,并处罚款合计7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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