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安监局发布(东)安监罚〔2017〕3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康市首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受到处罚。
经检查,安康市首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项目结构工程,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北京市东城区安监局决定给予安康市首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