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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的汽油机油不合格被罚2640元

发布时间:2017-12-27 13:06:40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近日,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汽油机油,被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通 )质监罚字〔2017〕122号

  近日,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汽油机油,被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通 )质监罚字〔2017〕122号。

  决定书显示,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为京质监转字[2017]第(C84)号《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转交单》,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2017年2季度其它化工产品(柴油机油、汽油机油)质量监督抽查中,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L SN 5W 30汽油机油,样品经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检验,所检低温动力黏度项目不符合Q/TX SDS0001-2015《汽油机油》标准、GB11121-2006《汽油机油》标准,依据《2017年北京市其它化工产品(汽油机油、柴油机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10月8日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汽油机油30桶,规格型号为4L SN 5W 30,每桶汽油机油成本价是55元,销售价是80元。该批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400元,未销售。2017年10月9日监督抽查抽样4桶(其中2桶在试验中损毁,另2桶为备样)。

  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出,北京时代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油机油,并没收违法生产的汽油机油产品28桶,处违法生产的汽油机油产品货值金额2400元的1.1倍的罚款2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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