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杭州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氧股份”)发出了中小板监管函【2017 】第193号监管函。
文件显示,2017年12月20日,杭氧股份披露《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年初预计的公告》,其中披露杭氧股份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的金额超过原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交易预计金额,截至披露日,超出金额分别为6294.62万元和1956万元,占杭氧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6%和0.58%,杭氧股份未及时将超出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杭氧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第10.2.11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表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上市公司全体董 上市公司全体董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高事、监高 事、监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