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05号,对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新东安销售部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案进行处罚。
经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7年11月1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436号铺位经营时,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第九条的规定,销售帽衫1款、针织衫1款、裤子1款不标明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对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新东安销售部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