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02号,对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案进行处罚。
据悉,该单位于2017年11月2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民旺园30号楼经营时,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九条的规定,销售果园老农美国扁桃仁等5款商品不标明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对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