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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7〕116号)

发布时间:2017-12-17 09:26:08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英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

  闽保监罚〔2017〕116号

  当 事 人:林宝滨

  身份证号:3505241987080XXXXXX

  地址: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霞光南路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英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林宝滨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林宝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该营销服务部2016年9月20日举办的产说会中,介绍保险产品时存在“本金”表述,签单1件,已收保费11720元。

  林宝滨作为该营销服务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宝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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