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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7〕113号)

发布时间:2017-12-17 09:26:08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闽保监罚〔2017〕113号

  当 事 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英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

  地址:泉州市英林镇英林村英龙中路西区

  主要负责人:王维刚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2016年9月20日举办的产说会中,介绍保险产品时存在“本金”表述,签单1件,已收保费1172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英林营销服务部处以5.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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