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大方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大方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七星关支公司)存在:
制作并使用含误导性言辞的宣传单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责令新华人寿七星关支公司、新华人寿大方支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6万元。
经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大方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大方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七星关支公司)存在:
制作并使用含误导性言辞的宣传单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责令新华人寿七星关支公司、新华人寿大方支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