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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洁予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被处分

发布时间:2017-12-14 14:01:39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洁予纪律处分决定书。刘洁予因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被纪律处分。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洁予纪律处分决定书。刘洁予因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被纪律处分。

  经查明,刘洁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担任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2016年9月23日,刘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总计988,800股,成交金额合计6,997,152 元。2017年6月19日,刘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将前述所持股份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合计3,981,564元。

  经核实,公司时任董事刘洁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其减持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董监高减持公司股票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披露的规定。另外,刘洁此次全部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在任职期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25%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刘洁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洁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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