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华讯方舟股份控股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向深圳市福锦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得旺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富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为2.135亿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2%。截至2016年底,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本息已全部收回。
河北证监局指出,南京华讯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华讯方舟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该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华讯方舟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