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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被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17-12-12 17:21:58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顾志鸿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京建法罚( 市 )字 [2017]第020073号和京建法罚( 市 )字 [2017]第02007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京建法罚( 市 )字 [2017]第020073号和京建法罚( 市 )字 [2017]第02007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发现,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村的1#实验楼(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中,该工程的设计图纸《结构设计总说明(七)》(图号S0-007)第九部分“钢结构施工要求”第2.1条第1款规定:“焊接H型钢,矩形钢管,均采用完全熔透的对接焊缝,质量等级为二级。”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5.2.4条第一项规定:“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现场检查时,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焊缝的超声波探伤记录,实际未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检验,违反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5.2.4条第一项的规定。钢结构属于用于主体结构的建筑构配件,焊缝质量检测属于钢结构安全性稳定性检验的重要指标,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规范要求对建筑构配件质量进行检验,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对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的行为。

  据悉,1#实验楼(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建设、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建筑面积为30329平方米,钢结构工程于2016年8月5日开工建设,目前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该钢结构工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盛朝元,无其他直接责任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北京市住建委责令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处100000元罚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北京市住建委给予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盛朝元处单位罚款额(100000.00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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