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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及5名责任人因信披违规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发布时间:2017-12-07 14:15:16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7]67号)。文件显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南椰岛)存在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7]67号)。文件显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南椰岛)存在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

  一是因会计差错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16 年度,海南椰岛开展了阴极铜和电解铜贸易业务,按全额确认了相关收入和成本。2016 年第一季度合并报表确认营业收入 134,754,449.50 元、营业成本 101,938,372.27 元,2016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确认营业收入 489,977,227.38 元、营业成本426,112,585.74 元,2016 年第三季度合并报表确认营业收入858,822,211.77元、营业成本757,219,952.66元。

  2017年4月29日,海南椰岛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海南椰岛2016 年前三季度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了专项说明。根据前述文件,海南椰岛年审会计师指出:海南椰岛在收到客户订单后选择供应商,且直接在第三方仓库进行货权转移;实物不通过海南椰岛流入流出,直接由供应商向客户转移,海南椰岛对实物没有实际实施控制权且不承担运输及仓储责任。会计师认为,相关业务宜按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付给供应商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海南椰岛据此按照追溯重述法对2016年第一季度、2016年半年度、2016 年第三季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各期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分别调减 15,833,044.29 元、231,511,157.32 元及 431,663,719.77 元,各期重述金额占追溯重述后的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31%、89.57%、101.06%,占追溯重述后的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8.39%、118.97%、132.59%。因此,海南椰岛因会计差错导致2016年第一季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第三季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涉及金额较大。

  二是2016年度业绩预告严重滞后。2017年 4 月 12 日,公司披露 2016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16 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000 万元至-4000万元,上年同期该数值为1391.87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但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7年4月12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告公告。公司业绩预告严重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上交所指出,综上,海南椰岛未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和第11.3.1等有关规定。该公司时任董事长冯彪、总经理雷立、财务总监伍绍远、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崔万林、董事会秘书王一博未勤勉尽责,对海南椰岛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冯彪、总经理雷立、财务总监伍绍远、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崔万林、董事会秘书王一博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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