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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因信披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违规被黑龙江监管局责令改正

发布时间:2017-12-07 14:15:16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泰隆)12月6日公告称,该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3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泰隆)12月6日公告称,该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3号)。

  据了解,该公司在信披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存在违规情况。信披方面,其一,该公司2016年3月至4月期间与关联方焦岩岩、杨淑玲分别签订了资金占用费率为1.5%(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合同。上述行为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5条、第10.2.10条规定及时进行审议并披露。

  其二,该公司2015年以3700万元向自然人曲付江收购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43%的股权。2016年11月,该公司代关联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353万元,属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3条第一款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第31号,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

  其三,该公司2016年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第54号,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披露宝润嘉实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哈尔滨海丰投资有限公司、勃利县振兴煤矿、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宇嘉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宝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希祥、周秋、刘新宝等9名关联方情况。

  其四,该公司2016年年报未按照《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披露关联方焦云、杨淑玲向你公司提供部分担保情况。

  其五,该公司2016年度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与该公司披露情况不符。黑龙江监管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第30号,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制作。该公司筹划发行证券等重大事项时,未制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黑龙江监管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规定。

  黑龙江监管局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宝泰隆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同时,黑龙江监管局要求该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黑龙江监管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此外,因该公司董事长焦云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维舟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针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出现的五个问题,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同时下发了《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焦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14号)和《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维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15号)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要求该公司董事长焦云和该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维舟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黑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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