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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团结汽车存放服务中心因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被罚款2000元

发布时间:2017-12-07 09:36:31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发改委发布朝发改价检处[2017]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市团结汽车存放服务中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发改委发布朝发改价检处[2017]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市团结汽车存放服务中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经调查,北京市团结汽车存放服务中心在朝阳区团结湖三四条小区露天停车场,停车收费牌中公示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1元/2小时,大型车2元/2小时,第一小时内停车免费,第二小时开始计收停车费。该停车场系统设置不满一小时免收停车费,超过一小时按全部停车时间收费。2017年2月1日至3月2日期间, 多收费车辆共计837辆次,多收费金额共计491.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第8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沉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第8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发改委责令北京市团结汽车存放服务中心立即改正,并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491.5元,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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