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7〕7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鑫生兴隆餐饮有限公司因违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被处以9304.1元罚款。
朝环保罚字〔2017〕7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17 年9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在北京鑫生兴隆餐饮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处对排放的污水进行了采样检测,依据 2017年9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朝环字[WA]第 201709004号)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703mg/L。
经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北京鑫生兴隆餐饮有限公司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规定的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 500mg/L。因此,该单位排放污水中氨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浓度超标了。
该单位此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区环保局对其处以9304.1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