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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保监罚〔2017〕52号

发布时间:2017-11-21 17:07:50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7〕52号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营业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8号1层、36层

  负责人:赵凯

  当事人:刘昱辰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长春市二道区昆山路新筑一品

  当事人:周昌江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沿江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如实上报整治车险市场乱象自查报告

  2017年8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自查报告。《安华农业保险辽宁分公司关于整治车险市场乱象自查整改的报告》(安农险辽字〔2017〕253号)中未上报下辖沈阳中心支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139.32万元及部分条款费率执行问题,且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用部分有关已发生未实际支付费用金额存在错误。

  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刘昱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虚列营业费用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经营期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通过列支办公费、业务宣传费等名义变通资金,用于支付节日走访、员工旅游、客户联谊等支出的情况,涉及变通费用金额总计为7.02万元。

  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刘昱辰、副总经理周昌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报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业务明细、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刘昱辰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周昌江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7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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