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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藏红花成食品配料 厂家十倍判赔消费者

发布时间:2017-11-20 17:16:12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陈卿媛  |   责任编辑:杜维一
近期的“双十一”“黑色星期五”等各种购物节掀起了一阵又一阵网上购物热潮,但一些网购食品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的产品标识对消费者知情权造成一定影响,引发消费者诉讼官司。

  近期的“双十一”“黑色星期五”等各种购物节掀起了一阵又一阵网上购物热潮,但一些网购食品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的产品标识对消费者知情权造成一定影响,引发消费者诉讼官司。

  一名消费者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一款益生茶,发现该产品添加了中药材藏红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将厂家和网上商城一起告上法庭。厂家被判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对消费者要求网上商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案例

  藏红花成食品配料 厂家十倍判赔消费者

  孟女士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1盒名叫“巴马益生茶”的食品,喝了感觉还不错,此后又在该网上商城下单买了5盒。又喝了一两盒后,她觉得身体有些不适,经过咨询后她得知购买的茶内添加了西红花,也就是藏红花,是中药材,商家把藏红花添加到属于食品的茶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她便将茶的厂家和网上商城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十倍赔偿。

  经法院查证,孟女士购买的巴马益生茶是普通的食品,但添加了药物西红花,西红花属于中药材。

  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中,并没有西红花。

  法院认为,孟女士购买的巴马益生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巴马公司的售卖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退还货款并履行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该网上商城提供了巴马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也对巴马公司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了初步书面审查,所以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采取了措施、履行了责任,不用对巴马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孟女士要求该网上商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4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广西巴马益生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孟女士货款686元,并十倍赔偿孟女士6860元,驳回孟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称未标明限制适用人群 消费者起诉厂家败诉

  吴先生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15盒“旺旺贝比玛玛益生菌粉(原味)2g×30(大盒)”、15盒“旺旺贝比玛玛益生菌粉(原 味)2g×8(盒装)”,发现该商品添加有“嗜酸乳杆菌”,但并没有对此做出任何标注,就请求法院判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24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共32400元。

  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嗜酸乳杆菌可用于普通食品,也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用于婴幼儿食品时,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的食品。

  法院认为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一般情况下无需强制标示注明“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的食品”,未标示限制适用人群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吴先生不服发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产品标识虽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消费者对于婴幼儿及儿童的年龄划分没有形成严格的共识,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科学与安全饮食的社会环境下,被上诉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未标明“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的食品”,对消费者知情权在客观上确实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审法院对其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出于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对请求退还货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4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240元,驳回吴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购买前事先咨询

  知名律师赵占领认为,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不仅商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消费者自身也应该增强防范意识,特别是购买孕婴食品时,应该事先了解相关产品的安全状况,事先查询是否有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有标准,应该了解清楚所欲购买的商品是否符合标准。

  对于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如何取证、维权问题,赵律师认为,一旦发现所购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及时保留证据,包括购买的订单、购物凭证以及商品的宣传介绍页面,然后与商家沟通赔偿事宜,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根据收集的证据情况,向食药监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针对消费者可能在网上买到不合格孕婴产品的问题,乳业分析师宋亮认为,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士,他们对包括益生菌在内的各种食品添加剂是否能够添加并不是很清楚。

  他建议消费者最好在正规的大型线下门店购买,因为按照规定,大型线下平台商对供应链体系有严格的把关,会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它们与线上平台相比,更加专业更加严谨,因为一旦出了事情,它们的责任会很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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