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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45号)

发布时间:2017-11-20 16:37:01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杜维一
我会对你公司报送的“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你公司在计算“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等产品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对你公司报送的“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你公司在计算“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等产品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你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产品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四、你公司应于监管措施到期后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我会将视你公司自查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或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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