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未按规定报告,时任公司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公告显示,2017年2月22日,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原主要股东张淑华、陈敏娜与孙植、李云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两人所持有的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孙植、李云超。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 日内向宁波监管局书面报告。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时任负责人张淑华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宁波监管局认为,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淑华警告,并处罚款1 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