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518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市海淀区预防医学会海健门诊部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被罚款1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7﹞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7年8月17日对北京市海淀区预防医学会海健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增使用3台医用诊断X射线机并改变放射性工作场所(型号为GX100型、DHT01、DHT01),即涉嫌改建、扩建射线装置的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领许可证使用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北京市海淀区预防医学会海健门诊部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