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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首发展总经理王光因未能恪尽职守等收深交所监管函

发布时间:2017-10-13 10:30:45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近日,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首发展)总经理王光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被深交所出具了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90号)。

  近日,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首发展)总经理王光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被深交所出具了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90号)。

  监管函显示,王光于2017年3月16日起受聘为天首发展总经理,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经深交所查明,天首发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重大诉讼披露滞后。2017年3月28日,天首发展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冀01民初字第13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吕连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和天首发展三名被告共同向其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计2730万元。上述诉讼涉及赔偿金额占天首发展2016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天首发展直至2017年5月5日才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滞后。

  未及时披露业绩预警修正公告。2017年1月20日,天首发展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报告期内天首发展将实现扭亏为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017年4月14日,天首发展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39.73万元。但2017年4月29日,天首发展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为512.89万元。天首发展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财务数据和实际业绩差异较大,天首发展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也未就上述重大差异进行致歉及说明。

  深交所表示,天首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的规定。王光作为天首发展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深交所希望王光及天首发展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09月27日在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邱士杰,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设备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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