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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3号

发布时间:2017-09-23 17:53:26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

  苏保监罚〔2017〕53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B座2907、2908室

  主要负责人:贺漫堂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委托未取得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徐**、高*、常**等人从事保险销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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