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香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收到芜湖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公告。
公告显示:按照规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需经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使用时活性炭需装满。但是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使用的活性炭仅十厘米厚,致使活性炭吸附装置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芜湖市环保局认定,以上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香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公司将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上述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安徽香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于2011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3600万元,注册地址在安徽省无为经济开发区城东园区支十路与通江大道交叉口西北侧,经营范围包括环保增塑剂、塑胶助剂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