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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丰科技首发申请过会 发审委追问公司独立性是否存缺陷

发布时间:2017-09-13 12:51:12  |   来源:中国财经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的《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4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首发申请获通过。

  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的《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4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首发申请获通过。据了解,晨丰科技此次IPO的保荐机构为中德证券。

  晨丰科技此前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于上交所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计划募资5.78亿元,其中3.83亿元用于LED绿色照明节能结构组件项目,6950万元用于绿色照明研发中心建设,1.26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审委就以下五个方面问题询问了晨丰科技:

  第一,晨丰科技需说明:(1)晨丰科技实际控制人魏新娟之胞妹魏云华、胞妹夫钱红杰全资控股的海宁杰瑞灯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杰瑞”)、魏新娟之舅舅宋月明持股48%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宁飞宇灯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飞宇”),主要经营灯头类产品,与晨丰科技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形,海宁杰瑞、海宁飞宇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晨丰科技的独立性是否存在缺陷;(2)海宁杰瑞、海宁飞宇是否存在人员、技术、资产、客户和销售渠道来源于晨丰科技的情形;(3)报告期内,海宁杰瑞、海宁飞宇与晨丰科技在技术上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共用采购及销售渠道,是否存在资产、人员、技术共用、产供销环节分不开的情形;(4)报告期内海宁杰瑞与晨丰科技主要客户部分重叠,海宁飞宇与晨丰科技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部分重叠,晨丰科技与海宁杰瑞、海宁飞宇是否存在通过重叠客户及供应商输送利益的情形;(5)不将海宁杰瑞、海宁飞宇并入晨丰科技主体的原因,在市场、客户、供应商上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6)晨丰科技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晨丰科技需说明:(1)晨丰科技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合同(租赁合同)》、《房屋先租后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双方执行情况:(2)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总价款、房屋总价款的确定依据;(3)原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的注销对晨丰科技租赁期满后受让盐官镇天通路2号(原电镀园区)西区综合楼及1-9号车间的影响;(4)晨丰科技对前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中资产完整性的基本要求;(5)晨丰科技在用的商标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重大障碍;(6)相关信息及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第三,晨丰科技需说明:未将实际控制人何文健与魏新娟夫妇之子魏一骥先生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合规性,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四,晨丰科技需说明:(1)报告期主要客户变化的情况,新增客户订单的取得方式,主要客户采购公司产品的金额与其生产或销售规模是否相适应,与主要客户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宁波奥圣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圣”)成立次年即成为晨丰科技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宁波奥圣向晨丰科技采购产品的最终用途,晨丰科技对宁波奥圣的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与同期同类规格产品的其他主要客户相比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4)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第五,晨丰科技需进一步说明:(1)结合行业变化及自身经营生产情况,补充说明晨丰科技业绩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业务前景及发展趋势;(2)报告期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4)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5)结合报告期内相关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动趋势、说明出口收入和发行人汇兑损失之间的匹配性;(6)境外销售收入占比逐年下降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7)境外销售中第三方回款情况、原因和合理性,上述交易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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