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布对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许端平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21号显示,2017年7月17日,许端平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万股,减持前其持有公司股份40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5%。许端平在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许端平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提示性公告,违反了上述承诺。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认为,许端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规定。许端平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提醒许端平,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