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燃油7月1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信披违规,上海监管局对公司予以警示。
经查,2016年12月6日,公司发现出纳存在盗取公司资金情况;2017年1月10 日,公司初步认定短款金额为 3152.7 万元,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2017年4月1日,公司核实短款金额为3128.4万元。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7年4月2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进行披露。
上海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龙宇燃油公司予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