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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艾维普思关联交易违规被股转公司出具警示函

发布时间:2017-07-17 18:05:37  |   来源:千龙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1
经查明,2016年5月3日,艾维普思与董事兼股东陈文、申金晚、申诚签订《借款借据》,分别借款150万元,利息按0.3625%月利息计算,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之前。该事项发生时均未履行董事

  7月13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对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明,2016年5月3日,艾维普思与董事兼股东陈文、申金晚、申诚签订《借款借据》,分别借款150万元,利息按0.3625%月利息计算,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之前。该事项发生时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2016年5月27日,陈文、申金晚、申诚已足额归还公司本息。

  艾维普思借款给陈文、申金晚、申诚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的要求,陈文、申金晚、申诚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艾维普思向陈文、申金晚、申诚借款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发生时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艾维普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艾维普思、陈文、申金晚、申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艾维普思作为挂牌公司,陈文、申金晚、申诚作为公司董事兼股东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则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行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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