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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莫让信用卡“卡”住你的信用

发布时间:2015-01-25 15:04:3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杨振鹏
银行应改进伪卡交易造成储户资金损失的赔偿处理措施,对于能够自行判断属于伪卡交易的案件,主动与储户沟通、协商,及时作出合理的赔偿,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法官提醒】不设置密码的银行卡在刷卡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故此类案件不存在持卡人泄露密码的问题,若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在用卡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银行则需对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但是,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并非绝对,倘若持卡人存在保管银行卡不善或不规范用卡,而导致银行卡信息发生泄漏的,持卡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观察

  四招应对“多”“少”“难”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近来受理的银行卡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案件主要呈现“多”、“少”、“难”三个特点:

  “多”——首先体现为涉案银行多。各大银行竞争激烈,发卡量增长迅猛,涉案银行几乎囊括了各大商业银行,这也是法院收案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是持卡人的地址多,银行对信用卡开卡审查较其他金融产品更为慎重,要求持卡人提供身份证住址、单位地址、联系地址、联系人地址等4个以上的地址;三是费用名目多,在一件银行卡案件中,会同时出现年费、逾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费用,多于其他金融案件。

  “少”——首先表现在诉讼标的额少,多数银行卡案件涉案金额从几百到几万元不等,与其他金融案件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相比,涉案金额不大;其次是当事人人数少,银行卡案件的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单一、清晰,原、被告各一名,这与其他金融案件呈复合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有几人,甚至十几人,有较大区别;三是调解少、上诉少,这类案件调解比率明显偏低,裁判后,持卡人较少提出上诉。

  “难”——首先反映在送达难,持卡人在银行留存4个以上地址,且不少还是异地的,法院对这些地址全部要进行有效送达,在人手不足、费用缺少、案量较大等情况下,除本地外,其余仅能采用邮寄送达,因送达的成功率不高,公告送达比例约占银行卡案件70%以上,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其次是执行难,由于银行间相互竞争激烈,对持卡人的资产情况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银行无法向法院提供持卡人资产情况,且缺席审理较多,难以找到持卡人,故这类案件执行成功率较低。

  针对银行卡案件频发的情况,越秀区法院法官建议:

  第一,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信用卡申领的审核程序,特别要加强对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核实,明确持卡人的经常居住地及现居住地,减少法院查找持卡人下落的时间,以便及早进入审判阶段,及时审结案件。

  第二,银行应加快银行卡的更新换代,推广和普及IC芯片卡的使用,同步推进终端交易系统的升级改造,提高银行卡的防伪功能。银行加强自助银行系统和特约商户的监管巡查和终端交易机的安全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对不按业务规范操作,屡次发生银行卡信息泄露或盗刷事件的特约商户,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三,银行应加大持卡人安全用卡的宣传力度,提高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和技巧,对无密码银行卡的安全使用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引导持卡人设置密码。

  第四,银行应改进伪卡交易造成储户资金损失的赔偿处理措施,对于能够自行判断属于伪卡交易的案件,主动与储户沟通、协商,及时作出合理的赔偿,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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