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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莫让信用卡“卡”住你的信用

发布时间:2015-01-25 15:04:3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杨振鹏
银行应改进伪卡交易造成储户资金损失的赔偿处理措施,对于能够自行判断属于伪卡交易的案件,主动与储户沟通、协商,及时作出合理的赔偿,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法官提醒】因为银行开发了许多新信用卡产品业务,所以近年出现了车贷、房贷捆绑信用卡透支的新类型案件。但由于银行未能对信用卡内的欠款性质作出准确划分,导致抵押担保范围不明,增加案件审理难度。此外,当持卡人逾期偿还贷款时,银行以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标准收取款项,远远高于一般商业贷款的利息收取标准,增加持卡人还款负担,容易引发持卡人不满,进而拒绝还款。因此,法官建议银行在开展通过信用卡平台还款的贷款业务时,应注意到贷款与一般信用卡业务的区别;同时,银行在审核持卡人信用卡贷款申请时,应向持卡人充分告知逾期还款的不利后果。

  设密码卡被盗刷,视情划分责任

  老张向某银行申领借记卡一张,并办理了自助银行及短消息服务,自助银行每日限额为5万元。老张为该借记卡设置密码,凭密码交易。

  2013年8月2日23时37分,老张的上述借记卡出现在福建省某支行转账11.5万元、产生手续费110元的交易记录。卡在自己手中,但卡上的钱却在异地被取,他意识到自己的卡可能被盗刷了,于是老张于次日0时6分在广州某支行立即支取了100元现金,证明卡在自己手中,但当日0时8分上述借记卡又在福建省某支行支取了900元,产生手续费9元。老张马上办理了涉案银行卡的冻结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老张起诉到法院。

  【法官说法】法院根据证据材料及视频监控录像,认为该卡是被克隆后遭盗刷。其中8月2日23时37分被盗刷的11.5万元中的5万元及8月3日0时8分被盗刷的900元,是该借记卡每日刷卡限额内损失,故银行应承担70%的责任,而老张对密码保管不善导致被盗刷,也应承担30%的责任。而对于超出每日刷卡限额的6.5万元被盗刷款,银行没有证据证明是老张的违约行为或过错造成,也未能就超出每日限额作出合理解释,故银行应对该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提醒】对于这类案件,由于持卡人的损失明显系由于商业银行的过错所致,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持卡人的全部损失。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没有直接证据反映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过程,法院大多根据案发时间、地点与持卡人挂失银行卡的时间、地点的间隔、地理位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克隆卡作案的可能性,然后作出处理。当法院认定持卡人损失系由于伪银行卡所导致,原则上会根据过错分担的原则进行处理。

  无密码卡被盗刷,银行多负全责

  经小柯申请,银行向其发放了VISA白金信用卡一张,小柯觉得白金卡安全度高,就没有设定密码。2013年5月13日12时30分许,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酒店大堂里的银行ATM自动柜员机处,小柯取款1000元。同日13时20分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某卫浴经营部,小柯的上述信用卡账户前后被消费4次,共计6万元。小柯发现该账户被消费后,当即于同日13时38分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办理止付和挂失。随后,小柯于同日16时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报警。为防止信用卡透支产生相关费用,小柯于同年5月21日前将5.9万元存入上述信用卡账户。

  【法官说法】本案系不设密码的信用卡消费,信用卡消费方式不同于储蓄卡,商户除需对卡片的真伪进行核实外,还应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对。结合被消费行为地与小柯所处广州市之间距离、被消费时间与其报警时间差等事实分析,小柯的信用卡出现在刷卡地点不符合常理,亦非卡主本人操作,故可以推定涉案消费行为系他人持伪卡进行的交易,且签购单上的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明显不符。同时,商户的行为系代理银行的行为,相应后果应由银行承担,故银行应向小柯赔偿相应的消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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