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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莫让信用卡“卡”住你的信用

发布时间:2015-01-25 15:04:3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杨振鹏
银行应改进伪卡交易造成储户资金损失的赔偿处理措施,对于能够自行判断属于伪卡交易的案件,主动与储户沟通、协商,及时作出合理的赔偿,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近年来,金融审判一直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重头戏”,而银行卡类案件则是金融案件的“龙头”,收案量连续六年占金融案件总数的70%以上。其中,信用卡透支纠纷占银行卡案件90%以上。面对频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越秀区法院对受理的银行卡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这类案件呈现涉案银行多、持卡人地址多、执行难等新特点,同时提出了加强审查、提升技术、加大宣传、多元解决等建议。

  透支30万买豪车,信用被“捆绑”

 

  2012年9月18日,小李与银行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小李向汽车销售商购买雷克萨斯ES250豪华版轿车一辆,总价44.9万元。小李自行支付首付款14.9万元,剩余购车款通过其在银行申办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30万元,还款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偿还,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9285元,以后每期偿还9273元,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25日前偿还;另签订《抵押合同》,将上述汽车抵押给银行作为担保。车款交到一半,小李因收入锐减未能按期还款,银行遂将逾期未还款的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本金及手续费16.8万余元、利息及罚息23969.44元、滞纳金6267.02元等。

  【法官说法】本案中,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就享有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及手续费收益的权利。现小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小李应当偿还本金、手续费,以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且小李自愿将其名下的车辆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抵押权依法生效。银行还有权从依法处分该车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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