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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规销售 吉林银监局回应银行风险评估缺位

发布时间:2013-01-20 16:31:11  |   来源:广州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19日,针对投资者要求复查“一国有银行白城市海明路支行工作人员违规误导销售‘东北证券3号’”一事,记者从有关渠道获得了一份吉林银监局的回复。

  在华夏银行嘉定支行员工私卖高收益理财产品令客户巨亏以及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二十一世纪支行前副行长马益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事件接连爆发后,近日,又有两家国有银行卷入纠纷。

  上月末,本报曾披露,一家国有银行吉林省白城市海明路支行涉嫌向7名投资者违规销售东北证券3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有投资者亏损比例已超三成。

  昨日,针对投资者要求复查“一国有银行白城市海明路支行工作人员违规误导销售‘东北证券3号’”一事,记者从有关渠道获得了一份吉林银监局的回复,在这份回复中,针对投资者反馈的销售误导问题,吉林银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行海明路支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但就指出该行海明路支行未确认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也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建议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而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则透露,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吉林银监局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未做风险评估

  吉林银监局的回复称,在上述买卖中,未发现该行海明路支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采取合理的方式确认宁某与其丈夫齐某之间的代理关系,并且也未对齐某本人进行风险评估,齐某本人未在这家银行的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上签字。

  吉林银监局的回复中指出,经调阅相关业务回单和合同签署条款,均有宁某代表丈夫的签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行海明路支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问题。

  部分银行

  代销产品不规范

  投资者显然对上述回复不满。宁某和齐某的代理律师张远忠表示,银监局既然已经认定该行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就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该行进行行政处罚。

  他透露,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吉林银监局提起行政诉讼等。记者就此联系这家银行的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一位银行业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为完成销售目标,刻意隐瞒产品的真实属性,夸大收益的同时,未作有效的风险提示,导致理财产品风波频发。

  监管层之所以要求填写“风险告知书”,目的在于保障“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不少银行已开始反省,盲目把产品销售出去并不见得是好事,如何从产品的前端设计到终端销售“适销对路”或是接下来对理财产品进行规范的方向,而投资者或许也该牢固树立起“买者责任自负”的风险意识,判断清楚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仔细看清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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