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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起诉称,2012年他在学校值日打扫卫生期间,被同学小李用石子打伤口腔前牙。小王后在北京某医院治疗,并作初步修补处理,该医院还向他阐明待18周岁时再镶牙补缺,并且告诉他镶的牙10年左右还需更换。他认为,在他被打伤的过程中,学校未对年幼的他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庭上,学校辩称,不同意赔偿小王所受到的损失,认为小王受伤是小李打伤所致,在此过程中学校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学校未履行其监督职责,具有过错的实际情况,判决学校对小王承担300余元的赔偿责任。